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预防残疾的发生;开展对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分析,采取措施,减轻残疾程度。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