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体应当宣传残疾人保障的法律、法规,宣传残疾人事业,宣传残疾人自立自强和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形成全社会尊重残疾人风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