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四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以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社会保障、教育就业、文化体育、权益保护等为主要内容的残疾人服务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按照规定在立项、规划、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服务机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