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六章 社会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使用的水、电、燃气、电话和有线电视收视等费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