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减免贫困残疾人家庭生活使用的水、电、燃气、电话和有线电视收视等费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