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范围,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对残疾人就业给予扶持和帮助。各级人民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和社区服务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