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并在资金、场所、用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教育提供捐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