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三章 教育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并在资金、场所、用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鼓励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教育提供捐助。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