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二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和社会依法举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各级人民政府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等方面给予扶持。用人单位不得虚报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骗取税收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