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类残疾人教育机构,并在资金、场所、用地、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

鼓励社会力量为残疾人教育提供捐助。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