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窃电时间能够查明的,窃电量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擅自在供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的,按照所接设备的额定容量乘以窃电时间计算;

(二)以其他方式窃电的,按照计费电能表的最大额定电流值所对应的容量乘以窃电时间计算。

在高电压上窃电的,计算窃电量还应当乘以相应的倍率。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