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实施下列不计或者少计电量行为的,属于窃电行为:

(一)擅自在供用电设施上接线用电;

(二)伪造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三)擅自开启计量鉴定机构或经授权的供电企业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四)绕越或者损坏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五)虽不损坏用电计量装置,但致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安装窃电装置用电;

(七)采用其他方式窃电。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