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窃电。

禁止胁迫、指使、教唆、协助他人窃电或者向他人传授窃电方法。

禁止生产、销售、提供、使用窃电装置。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