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查处窃电行为条例第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是电力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查处窃电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公安、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电力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维护供用电秩序,查处、制止窃电行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