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地方标准的项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地方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草拟,自治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和发布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