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

(一)工业产品及工业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及卫生标准;

(四)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