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九条有效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包括:(一)工业产品及工业产品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及卫生标准;(四)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属于推荐性标准。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2月20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