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八条已废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一)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二)扭送或者协助有关机关抓捕犯罪嫌疑人、逃犯的;(三)抢救和保护国家、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生命财产的;(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