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省、设区的市和有条件的县(市、区)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