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已废止国家工作人员在见义勇为确认、奖励和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