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废止弄虚作假、骗取见义勇为表彰、抚恤和奖励的,由原确认机关核实后,撤销荣誉称号,追缴抚恤金、奖金和其他相关费用,并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