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废止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待遇以及相关费用不按照规定办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见义勇为负有受理、调查、确认职责的单位未按照规定及时受理、调查或者确认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