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非因法定事由,与见义勇为负伤致残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劳动关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