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宣传表彰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