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或者医务人员拒绝、推诿或者拖延救治负伤的见义勇为人员的,依法追究医疗机构和有关人员责任。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