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五条已废止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应当用于:(一)救治、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二)抚恤、补助、救助、慰问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支出。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