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三十四条已废止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基金来源主要包括:(一)同级财政拨款;(二)募集收入;(三)捐赠收入;(四)其他合法收入。鼓励社会力量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赠。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