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