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因见义勇为致使本人或者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