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八条已废止见义勇为人员和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有就业、保障性住房、入学等待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