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五条已废止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经相关部门认定为公(工)亡的,按照国家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未被认定为公(工)亡的,参照因公(工)死亡规定享受抚恤待遇,抚恤金从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按照国家规定批准为烈士的,其遗属享受烈士遗属待遇。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