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已废止

因见义勇为牺牲、伤残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在按照规定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的同时,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其户籍所在地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适当补助;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应当给予力所能及的扶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