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符合工伤条件的,享受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未被认定为工伤的,由民政部门按照《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给予抚恤。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