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三条已废止见义勇为人员的医疗费、交通食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等其他合理费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由以下各方承担:(一)由责任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依法赔偿;(二)由社会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三)由受益单位、受益人或者其监护人补偿;(四)由所在单位补助。通过上述方式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行为发生地县级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支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