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第二十二条已废止单位和个人对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应当立即送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并及时向当地综治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报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拒绝、推诿或者拖延。当地综治机构应当及时协调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抢救和治疗费用。不能及时解决的,由综治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专项资金或者基金中垫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