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特定义务的人员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救人、抢险、救灾等行为。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