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六条已废止县级以上综治机构对已确认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及时予以通报表彰、奖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定期予以表彰、奖励,并授予荣誉称号。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可以载入地方志。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