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奖励第十七条已废止见义勇为荣誉称号包括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者先进集体、见义勇为模范或者模范集体、见义勇为英雄或者英雄集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