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十五条已废止申报人、举荐人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确认结论三十日内向上一级综治机构申请复核,上一级综治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报人、举荐人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7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