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六章 经费保障第六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