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义务教育捐赠;鼓励按照国家规定设立义务教育基金,帮助农村地区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和特殊教育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