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挪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非法收取或者摊派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义务教育经费拨付和使用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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