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三十条有效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学校不得出让出租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或者改变其用途。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损毁学校的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不得扰乱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破坏教学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