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对学生进行管理。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处分,但是不得开除学生或者责令其转学、退学。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