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三条有效因生源不足、办学条件不符合规定标准等原因,确需撤销或者合并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偏远农村地区应当保留必要的小学或者教学点。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