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第三章 学校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教育体系,并以工作地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安排其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