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第十六条已修改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国防教育工作的教员。国防教育工作的教员从下列人员中聘请:(一)各级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二)现役军人、复转军人、人民武装部干部、民兵和预备役人员;(三)其他适合做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