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第十五条已修改各级人民武装部门、民兵和预备役组织可在国家法律和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开展以劳养武活动,补充国防教育经费。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