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Amended

各级国防教育委员会应采取多种形式培训国防教育工作的教员。国防教育工作的教员从下列人员中聘请:

(一)各级在职和离退休干部及各级各类学校的教师;

(二)现役军人、复转军人、人民武装部干部、民兵和预备役人员;

(三)其他适合做国防教育工作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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