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红十字会条例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应当给予扶持。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