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应当给予扶持。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