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行政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开办与其宗旨相符的红十字会医院、急救中心(站),从事人道主义医疗救护工作。

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