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第五条已废止航道规划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防汛抗旱、水利、渔业、环境保护等发展规划,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镇建设规划以及市政、水利、电信、电力、广电等部门与通航有关的建设规划,应当与航道规划相协调。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