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航道及航道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坏航道及航道设施的行为。对制止和举报的有功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或者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