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扶持、促进航道建设。

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拨款外,可以采取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