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航道规划建设第六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扶持、促进航道建设。航道建设资金,除政府拨款外,可以采取国家允许的其他方式筹集。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